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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监管总局就《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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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醫療機構代價举動,市場羁系总局钻研草拟了《醫療機構代價公示劃定(收罗定見稿)》,現向社會公然收罗定見。此中提出,《劃定》请求在夺目位置公示重要醫療办事項目和經常使用藥品、高值醫用耗材代價。集中公示的醫療办事項目、藥品和醫用耗材的代價,可以在醫療機構办事場合或網站采纳電子方法便當盘問。不宜集中公示的藥品代價信息,醫療機構理當經由過程用度清单等方法明白告诉。

醫療機構代價公示劃定(收罗定見稿)

第一条 為規范醫療機構代價举動,提高醫療办事、藥品和醫用耗材代價的透明度,保護醫療行業代價秩序,保護醫患两邊的正當权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代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根基醫療衛生與康健促成法》《代價违法举動行政惩罚劃定》《醫療機構办理条例》《明码標價和制止代價讹诈劃定》等法令、行政律例、規章,制订本劃定。

第二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醫療機構(含互联網病院和向社會供给办事的军隊醫療機構,下同)供给醫療办事、藥品和醫用耗材,理當依照本劃定履行代價公示。

本劃定所称代價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醫療办事、藥品(含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剂,下同)和高值醫用耗材等举行明码標價,并向醫療办事工具公然醫藥用度。

第三条 醫療機構代價公示内容理當規范、正确,信息變更時實時更新。

第四条實體醫療機構可以采纳標價牌、展現板、電子屏幕等一種或多種方法,在門診大厅、收费窗口等夺目位置,公示重要醫療办事、經常使用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代價。有自力網站或手機软件的醫療機構理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延续公示集中代價信息的链接標识,便當阅览和下载。

集中公示的醫療办事、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的代價,可以在醫療機構办事場合或網站采纳電子方法便當盘問。依照劃定不宜集中公示的藥品代價信息,醫療機構理當依照本劃定第九条告诉。

第五条醫療機構供给疫苗接種办事,理當在夺目位置公示非免疫计劃疫苗贩卖代價和接種办事费。

醫療機構供给醫療救護(照護)办事,理當以显著方法公示救護車資、院前抢救费、醫療照護轉运等办事項目收费尺度。

第六条 醫療办事代價公示的内容包含:項目编码、項目名称、计價单元、代價、计價阐明。醫療機構可以增长公示與代價有關的办事產出、代價组成、加收項、扩大項、項目内在、除外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藥品代價公示的内容包含:通用名、剂型、規格、计價单元、出產厂家、代價等有關信息。中藥饮片因規格、產地、品级等特性履行分歧代價的,醫療機構理當针對分歧的代價别離標示品名,以示區分。

第八条 高值醫用耗材代價公示的内容包含:產物名称、規格、型号、计價单元、出產厂家、代價等信息。

第九条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用度理當具體列明項目,并出具用度清单、收条或發票。用度清单内容理當包含:醫療办事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名称、计價单元、单價、数目、金额等。

第十条互联網病院理當在網站页面、手機软件的显著位置,對重要醫療办事、經常使用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举行代價公示,并在付出页面一次性展現全数收费内容。

依靠實體醫療機構自力設置的互联網病院展開自营办事的,理當以显著方法举行代價公示,明白標示代價所對應的醫療办事、藥品、醫用耗材。

第十一条 履行當局引导價的醫療办事和藥品,醫療機構理當公示代價办理情势、核准文号及現實履行代價等环境。

第十二条醫療機構不得谎称履行市場调理價的醫療办事、藥品或醫用耗材為當局订價或當局引导價;不得利用子虚的代價比力方法標示代價;制止不標示或显著弱化標示對醫療办事工具晦气的代價前提;结算代價不得高于公示代價。

第十三条 醫療機構不得在公示代價以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用度。

第十四条 醫療機構履行代價公示,理當同時公示本单元代價咨询、投诉德律風和“12315”市場羁系投诉举報德律風。

第十五条 市場羁系部分對醫療機構代價公示环境举行监視查抄。醫療機構理當共同,接管扣問查询拜访,照實反應环境,供给相干資料。

第十六条  醫療機構設立代價监視員,承當本单元代價公示事情。

第十七条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劃定举行代價公示,违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價法》《代價违法举動行政惩罚劃定》《明码標價和制止代價讹诈劃定》的,由市場羁系部分举行查處。

第十八条在醫療機構办事場合(含互联網病院網站、手機软件)内贩卖商品或供给有偿办事的其他谋劃者依照劃定明码標價,并以显著方法區别標示商品或办事由醫療機構之外的其他谋劃者供给。醫療機構理當催促其他谋劃者實行明码標價义務。其他谋劃者未依照劃定明码標價,由醫療機構催促其他谋劃者更正,并由市場羁系部分依法查處。

第十九条省级市場羁系部分可以按照本地現實环境增长醫療機構公示内容、请求。

第二十条  本劃定由市場羁系总局卖力诠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劃定自2026年  月  日起實施。原國度计委、衛生部、解放军总後勤部、國度中醫藥办理局结合印發的《醫療機構履行代價公示的劃定》(计價檢〔2002〕2606号)同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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